高雄警界3年前爆出多名官警集體包庇電玩弊案,一審依犯違背職務收賄等罪,重判前鳳山分局陳姓警務員21年徒刑、前仁武分局蔣姓偵查佐17年半,其餘4警分別判7年至17年。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宣判,僅其中前鳳山分局許姓巡佐減輕改判14年,其他被告刑度維持相同,仍可上訴。
本案檢、廉、調單位2015年10月起多次發動搜索,鳳山、仁武分局共6名官警涉入,都遭羈押,停職接受審理中。合議庭認定,6名官警分別允諾包庇避免賭博性電子遊藝場被取締,即使遭臨檢也會放水通過,甚至事先通報警方查緝訊息,按月或三大節日向多達23家業者收賄。
判決指出,仁武分局前偵查隊蔣姓偵查佐2013年間主動前往仁武轄內電玩店留名片,暗示要按月繳交賄款,轄區內業者需按月繳交賄款,並以每家1萬2000元至1萬5000元不等金額,收受合計66萬3000元;蔣又與同事高姓偵查佐「假查緝真收賄」共收6萬元;仁武分局前行政組林姓警員也經蔣介紹收賄,但覺不妥退還,反遭蔣姓偵查佐私自侵占166萬5000元,但林另自行向別業者收賄10萬元。
鳳山分局前督察組陳姓警務員2013年7月起向轄內多家電玩業者按月收6萬,共23次合計138 萬元,期間陳還委託過洪姓友人、曾姓檳榔攤業者「代收」,給予走路工費用,陳還在3大節日向業者收10萬或14萬,再收62萬元。
鳳山分局前警備隊支援督察組許姓巡佐,2015年6月起向多家業者按月1萬到1萬5000元,共28萬元;前文山派出所巫姓警員2011年8月起向多家業者按月收2萬或3萬,當業者遭查緝,還改約定每半年收一次款,共收80萬元。
審理時僅仁武林姓警員認罪,繳回所得,一審判決,前仁武分局蔣姓偵查佐17年半、高姓偵查佐判8年、林姓警員7年;鳳山分局陳姓警務員21年、許姓巡佐16年5月,文山派出所巫姓警員判17年,皆褫奪公權,並沒收不法所得。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鳳山許姓巡佐因行賄的業者出國滯留不歸,檢方指控收賄金額有部分難以認定,改判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