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國中的一對14歲小情侶,因女方提分手引發小男友不滿,將女生的裸照及自慰影片傳給同學,其中一名收到照、影片的男同學不但再散布給其他同學,更在校車上播放,女生母親憤而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損害賠償,北院審理後,判決男友及其父母要賠償54萬元,男同學及其父母要賠償16.5萬元,全案可上訴。
原告少女及母親主張,她在2016年6月與男友交往,當時在校車上有口交及撫摸下體的猥褻行為,雙方也以通訊軟體互傳裸露隱部位的照片及自慰影片,隔年女方提分手,男方卻傳送「妳就回家看網路上有沒有妳的照片」的訊息,並將私密照、影片傳給多名同學。
其中一名男同學收到照、影片後,在通訊軟體群組內再傳給多名同學觀看,甚至在暑期輔導放學時,在校車上用手機播放自慰影片,社團課也用手機播放。造成小女生身心受創,請求小男友及其父母賠償120萬元,散布的男同學及其父母賠償30萬元。
被告男友及父母則辯稱,小情侶交往是兩情相悅,而校車上的口交等行為是女生主動,雙方互傳私密照是女生要求交換以培養感情,之後因女生與其他男性過從甚密且有曖昧親密舉止,男友因此情感受創,因此急於挽回少女才有過激或不當言詞,無法接受巨額賠償。
男同學及家長則答辯,影片並沒有拍到少女的臉部,沒有侵害少女的名譽權;男同學案發時14歲,對於性產生好奇且懵懂,轉傳裸照和影片給同學看後,與原告女生的互動也沒有因此改變,並非惡意損害女生的權利。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男友及男同學的行為確對小女生告成侵害,小女生的人際關係必遭負面影響而需重建,衡諸三方經濟及家庭狀況,判男友及父母應賠償少女和母親54萬元、男同學和父母應賠償少女和母親16.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