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醫生的駱姓妻子指稱,和陳男同樣在台大醫院任職的蕭姓女醫生對他表達愛幕之意,兩人竟時常在醫院樓梯間約會,從2013年10月起到2014年4月間,每週發生一至兩次的性關係,她發覺有異後,詢問陳男,陳男已坦承兩人從2013年10月起成為男女朋友,在醫院時,兩人會牽手、親吻等行為,若在蕭女家裡,則有親吻、擁抱和性行為。
陳男出庭也具結證稱和蕭女有性行為,並稱曾勸蕭女趕快找一位男朋友,但蕭女要求「再見一次面就好」,他到她家,兩人發生性行為後,他就「心軟」了;後來,蕭女如法炮製,要求「再見最後一次面,難道不行嗎?」他只好赴約,記得那一次是最後一次發生性關係。
面對陳男指證歷歷,蕭女承認仰慕陳男,否認和陳男發生性關係。
高院指出,雖然並無陳男和蕭女發生性行為證據,但她未否認和陳男交往,加上蕭女寫給陳男的卡片中已明確表達對陳男喜歡之意,如「我也堂堂27歲了,既然決定喜歡你,就讓我好好地這麼走」、「認識學長一年半來,感覺愈來愈深了」,認定蕭女已侵害陳妻的配偶權,今判蕭女應賠償陳妻4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