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吳姓女子在一家熱處理公司任會計16年,去年因丈夫到同性質的公司任職,公司認為有競爭關係,擔心她洩漏機密,要求吳女交出門禁卡離職,吳女在離職單原因欄位載明「非自願離職」,但公司要求更改為「另有生涯規劃」。
吳女堅持不改,公司先是塗改,但因塗改痕跡而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公司隨後再開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她以公司未發資遣費和預告工資,打官司訴請給付。
法院審理時,這家公司表示,吳女因下載公司資料,被認為已不適任會計而將她調職,隨後自願離職,公司後來改為非自願離職證明是一時心軟,主張吳女無權請求資遣費和預告工資。
法官檢視離職證明書,確認公司開出的是非自願離職,且有公司大小章,顯見吳女並非調職和自願離職,以公司違反勞基法,必須付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判公司給付女會計5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