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 依台端所述,員工似是故意刪除電腦內圖檔資料,導致公司因此遭受損害,則該名員工之所為似觸犯 刑法第359條 無故刪除電磁紀錄罪,台端可依法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如罪名成立,該名員工可能會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台端必須證明該名員工是故意刪除該圖檔。另台端亦可對該名員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其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因該名員工縱使非故意刪除圖檔,其似亦有過失存在。公司可依照民法 第184條之規定,請求該名員工負起賠償責任。
2. 該名員工所述之言論,如有對公司名譽造成損害,則公司自得對其提出誹謗告訴,惟公司必須其所述之相關內容予以留存作為證據。
3. 該名員工是請求拿回未加保的保費及勞退金,則其此部分之行為似是合法權益之行使,其之所為似不構成恐嚇取財罪,因雙方如有爭議亦可透過私下協商解決,不一定要透過勞工局。且因公司未幫員工投保勞保,則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之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故公司將會被處以該名員工保費之二倍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