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男子張志明缺錢花用,闖入一家通訊行,撲倒20餘歲的正妹店員小玉(化名),意圖性侵,所幸小玉假裝氣喘發作與腹痛,不斷周旋,還脫到只剩內衣褲,最後趁機逃出店門;新北地院昨依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等罪,判張7年10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今年3月21日上午11時許,39歲的張男騎機車搜尋犯案目標,見小玉獨自顧店,竟起歪念,闖入店內先向小玉討錢花,小玉不堪其擾,交出2300元打發;張男得了便宜後,卻將電動鐵捲門關下、意圖性侵,嚇得小玉假裝氣喘。
張男先輕拍她背部,再用手摀住小玉口鼻,猥褻地以下體磨蹭其身體,並嗆說:「不要叫,等一下給我快樂就沒事!」小玉只好再假裝肚子痛想上廁所,張男要求小玉脫到只剩內衣褲才准進廁所;小玉順利「如廁」後,趕緊把藏在臀部、內褲間手機拿出,偷打電話求救。
不料,張男在外面脫到只剩內褲,拿刀衝進廁所對小玉抓胸吻頸,又拉她到沙發準備性侵,所幸小玉再裝肚子痛,並說:「不要急,等等就讓你快樂!」安撫張男,溜進廁所後用遙控器打開鐵捲門逃出。張男見狀從後門開溜,卻又在一家小吃店持刀恐嚇取財2千元,持菜刀挾持一名檳榔攤女店員拒捕,警方與路人見狀合力將他制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