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名張姓男子因輸精管先天發育不全,與妻子結婚多年都生不出小孩,2人決定進行人工受孕,張男為此到萬芳醫院忍痛開刀取精,隔年張妻成功產下一女,但 張男覺得女兒不像他,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經DNA檢測,證實女兒確非親生,張男遂再入稟,向妻索償他養女兒4年的扶養費56萬元新台幣(下同‧約 13.3萬港元)及精神賠償70萬元(約16.6萬港元),但高等法院只判准精神賠償50萬元(約11.8萬港元)確定。
判決指出,張男有先天雙側輸精管發育不全的問題,2008年4月他至醫院動手術取精,再由妻子帶?一管精液,另行到北市一家婦產科診所由張姓醫生進行人工受孕。隔年4月,女兒出生,張男發現,女兒越大越不像他,他訴請與女兒親子關係不存在,果然發現女兒與他沒有血緣關係。
張 男認定妻子是外遇產女,除要求精神慰撫金70萬元,還要向妻子索討他養女兒近4年的費用,合計約56萬元。張妻強調,絕無外遇,卻被誣指通姦,損及貞潔名 譽,反向夫求償100萬元(約23.7萬港元)。張妻辯稱,2008年間因丈夫精液品質不佳,在醫生建議下,才將丈夫的精液混入別人的精液,進行人工受 孕。但張姓醫生到庭作證,否認替張妻進行人工受孕,並強調混合2人的精液進行人工受孕,屬違反《人工生殖法》的醫療行為。
法官因此認定,張妻是外遇產女,而非人工受孕產女,已造成張男精神痛苦,判她須賠丈夫50萬元,另因張男因無法提出支付女兒生活費的資料,因此張妻免賠償丈夫女兒的扶養費,張男也不必賠妻子貞潔名譽損失。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