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林男、張女因感情不睦,不時吵架,甚至反目;前年8月27日上午10時許,兩人又在稅捐機關偶遇,林男一言不合,竟搶張女包包。女子為保護包包,大力反抗,卻遭林男毆打,造成臉部多處傷害,但她暫時隱忍,未立即提告。
2日後,這段怨偶又在友人住家相遇,再起衝突,這次她甚至遭壓倒在地,狂毆受傷;張女忍無可忍,遂到醫院驗傷,並提告林男傷害。
法院開庭時,林男堅稱「只是肢體拉扯,沒有出手傷人」,強調是「合理自衛」,而且沒見到張女手、臉部有傷,反問法官「怎麼能說我傷害?」但法官根據醫院診斷證明與在場雙方友人證詞,認定林男確有出手,判他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