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還衍生「案外案」,游男第2度猥褻少女時,梁姓機電工程師 也緊貼少女的左側,強摸少女臀部、大腿,她同時遭2名色狼夾擊猥褻。因梁男事後道歉,也指控游男犯行,並賠償8萬元和解,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梁男1年徒 刑,緩刑4年,須服120小時義務勞務確定;游男則已入獄服刑。
火車上亂來 引來另匹狼
判決指出,44歲的游紘旭,每天 從新北市鶯歌火車站通勤坐火車到台北火車站,游男被控99年11月起,一早穿著大外套,以手提包當掩護,在台鐵列車上,對通勤到台北上學的16歲高職女學 生強行磨蹭、右手觸摸少女下體等處10多分鐘,少女推拒反抗不成,因害怕「若色狼不承認該怎麼辦」,強自隱忍,只能在到站後,趕緊向同學或打電話向家人求 救並報案。
游男第2次犯案,一旁梁男也「亂入」,出手猥褻少女,事後少女氣憤無助地在日記寫「╳,又遇到那個變態,快瘋了,一次還兩個!」
時 隔1年,100年12月,少女與游男又在列車上狹路相逢,游男再度隔著少女的運動褲強摸她下體,少女傳簡訊告知阿姨「我遇到的第一個變態又摸我」,接著轉 頭向呂姓男乘客求助說:「他(指著游男)摸我」,飆淚央求協助報警,游男一到台北車站就想衝下車,但呂男見義勇為,緊抓游男不放,大喊「有色狼,幫我叫列 車長,請警察過來」,警將游逮捕。
游男否認猥褻少女,但仍依3次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1年2月和1年4月徒刑確定,合併判刑2年10月定讞;至於游男還被控以手指性侵少女15至20分鐘,此部分因證據不足,游男獲判無罪確定。
民事部份,高院認定游男3度猥褻少女,其身心蒙受重大傷害,她的父母也終生難以撫平愧疚感,判游應賠60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