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老翁生前將台北市的房地賣給高姓女子,2013年兒子將房子買回,並提供老父和他再娶的于姓陸配居住。2015年黃姓老翁過世,于婦卻主張丈夫曾自書遺囑,載明「無條件讓她住到死」,拒絕搬遷,並指黃的兒子與福德派出所員警毆打她,求償149萬元。法官認為于婦繼續居住已無正當權源,一、二審皆判她敗訴,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于姓婦人2005年間和黃姓老翁在中國大陸結婚,2011年獲准來台,夫妻就住在爭議中的房地。于婦主張,丈夫2012年4月1日曾自書遺囑,說要讓她「住到死」,不准任何人有異議,但黃的兒子以偽造文書方式侵占房地,惡意趕她走。
于婦認為依據遺囑,丈夫和前妻所生的兒子應該讓她「住到死」為止。一審時于婦認為黃的兒子夥同員警擅闖房屋並毆打她,求償60萬元,敗訴後在二審的主張擴增為求償149萬元。
黃的兒子表示,他曾打遷讓房屋訴訟,當時雙方便將「依遺囑法律關係是否有權占用系爭房地?」列為重要爭點,法院歷審都判于婦敗訴,除了命她搬出外,還得按月給付1萬7908元至搬離日止,而她控告傷害罪部分,檢方也處分不起訴確定。
黃的兒子說,當初他買回房子,因基於父子之情才讓老爸和于婦一起居住,在父親死後,陸配根本沒有繼續居住的權利。
高院認為,于婦雖提出丈夫的遺囑當可以「住到死」的依據,但是黃姓老翁在書立遺囑時,就已經不是房地所有人了,遺囑無從處分房地,「老爹的承諾無從拘束兒子」,于婦的主張不可採。
于婦聲稱去年7月19日曾被黃的黃子、福德派出所曾姓警員等3人毆傷,並提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台大醫院的驗傷單佐證,高院也認為這充其量只能證明她有到醫院就診,況且台北地檢署已調查完備,認定無須賠償。
于婦不滿官司接連敗訴,本件仍堅持上訴最高法院。
聯合新聞網 2019-07-16 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