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的鄭姓、江姓少年被詐騙集團吸收,充當車手頭、車手,詐團於兩年前先後向羅姓老婦詐財340萬,經羅婦請求損害賠償,由於鄭、江未成年,法定代理人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台中地院判決鄭姓少年的父母,以及江姓少年父親,與兩少年連帶賠償羅婦340萬元。
被害人羅婦指出,鄭姓、江姓少年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陸續於2017年5月11日至5月22日間,由詐團成員致電佯稱羅婦的健保卡遭盜用,冒用其身份涉嫌洗錢罪為由,要求羅婦提供擔保金,被害人聽聞後誤信為真,陸續匯款新台幣340萬至詐團成員的人頭帳戶。
羅婦以鄭姓及江姓少年均為詐騙集團成員,分別擔任提款車手及車手頭,參與詐騙集團以詐術侵害她的財產,與她遭詐騙而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請求損害賠償,請求兩少年及其父母連帶賠償她的損失。
法官審酌,本案詐騙集團犯罪型態,由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電話對羅婦以言詞佯騙後,再指揮兩少年取物,以此組織性、大規模、縝密分工方式,侵害被害人財產,就羅婦所受全部損害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又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鄭姓與江姓少年詐騙被害人時均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為侵權行為當時顯有識別能力,而鄭姓少年的父母、江的父親,為法定代理人,應與兩少年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