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家貿易公司徐姓行銷專員,從2013年起,4年間利用寄發禮券給客戶之際,侵占公司各式禮券,包含百貨公司、大賣場禮券,侵占8千多張禮券,金額達641萬餘元。士林地法院依照業務侵占罪,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五年,且每月給付1萬5千元,直到清償580萬元。
判決指出,徐姓行銷專員,從2000年起擔任行銷專員,負責保管公司所有的百貨公司、大賣場、超商、藥妝店、書店、電影院等禮券,從2013年至2016年5月間,利用職務之便,登載禮券存量權限,在發放各家銀行指定給客戶禮券之際,挪用禮券自用,且竄改禮券的電腦電磁紀錄,掩飾侵占行為。
公司直到2017年5月發現利潤不足,清查電腦系統資料,發現禮券有異,查出徐的不法行為,依法提告。徐挪用禮券犯行曝光後,坦承犯行,十分後悔,在偵審期間,陸續償還部分款項,並在公司達成和解,約定分期償還共580萬元,今年4月付20萬元,今年5月起每月1期,給付1萬5千元至指定帳戶,直到全部清償完畢,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竄改電磁紀錄部分撤告。
法院審酌,徐利用職務之便業務侵占,造成公司財產損失,且侵占禮券數量非微,甚至登載不實禮券數量掩蓋犯行,犯罪情節嚴重。法院考量,徐犯後坦承犯行,且達成和解,公司也同意給予緩刑。全案依照業務侵占罪判處1年6月徒刑,緩刑5年,應依照和解內容給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