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江錦雀不滿被已婚黃姓男友譏笑年老色衰、要求分手,拿橡皮筋綁住男友下體,企圖剪斷生殖器未果,最後拿尼龍繩緊勒男友頸部致死,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3年,二審因檢方逾上訴期間,認為上訴不合法而判決駁回;檢方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江錦雀(65歲)受不了被男友譏笑年老色衰且提議分手而心生不滿,萌生殺人念頭,她去年7月3日上午11時許,拿摻有安眠藥的魚湯給男友喝,未料男友仍保持清醒,她無機可乘;當天傍晚,她邀約男友到汽車旅館,預謀剪斷男友生殖器失血過多致死,她向旅館工作人員借用多條橡皮筋,藉機綑綁男友下體,但男友察覺有異進而詢問,讓她無法得逞。
同日晚間,江錦雀和男友離開汽車旅館途中發生爭吵,兩人在屏東縣南華大橋堤防旁談判,過程中她不滿遭言語羞辱,換坐在駕駛座後方拿尼龍繩向前勒住男友頸部致死,事後她將屍體拖出車外後駕車離去。
屏東地院一審認為,江錦雀手段殘忍,她坦承犯行,且多次表示懊悔,潸然淚下希望向死者家屬道歉,至今未能賠償家屬獲得諒解,可見她犯後並非毫無悔意,依殺人罪判13年徒刑。
高雄高分院二審指出,檢察官今年5月20日收到判決書後,應在6月9日之前提起上訴,但檢方遲至19日才上訴,逾法定上訴期間,因此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方上訴二審時確實逾期,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