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民李姓男子被控與15歲少女嘿咻5次,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1年5月,他不服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時,李男稱家有妻子、未足歲女兒及祖父母需要照顧為由,請法官從輕量刑,合議庭認一審判刑妥適,李男上訴無理由,將李的上訴駁回。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於2018年9月間,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聊天而結識15歲少女,兩人開始交往而成為男女朋友,他明知她年少懵懂,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尚未成熟,分別於同年9月底至10月中旬,分別在他的住處與少女的房間內,經少女同意,先後發生5次性關係。
一審以李男與少女發生5次性行為,各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李男不服上訴二審,以他已與被害少女家屬和解,並稱家有太太、未足歲女兒及祖父母需要照顧為由,請求從輕量刑,給他自新的機會。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原審量處李男的刑度,所宣告之刑難認有何不當之處,也符合「罰當其罪」的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亦無濫用裁量情形,原審量刑妥適,於法並無違誤,認被告李男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聯合新聞網 2021-04-16 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