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劉姓男子去年11月在連鎖速食店搭訕年僅15歲少女,兩人隔天相約吃消夜,回程時,劉男以手機沒電不能導航送少女回家,騎機車載著返回自家,在房間內不顧少女說「不要」拒絕,強吻、摸胸,摳少女下體等逞。士林地方法院依照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8月徒刑。
劉男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但到了法院卻翻供辯稱「睡覺時便衣來我家、到檢察官那時頭昏,我頭暈意識不清」。法院對此勘驗近20分鐘的偵訊影像,劉男主張的頭部搖晃,只見頭部稍微由右往左、稍微往左偏右回正,2次頭部幅度甚小,劉男有說想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證件遺失等與,認定所稱的頭部動作是正常擺動,不採信其說詞。
劉男稱,當天吃宵夜後不知道少女的家怎麼走,需要導航,且手機沒電,感覺很累所以就騎車載少女回家,在房間內,睡自己的,「沒有摳她下體,沒有強制性交」,如果讓她不舒服,他可以大喊,家裡還有哥哥和他女友。
少女指控,凌晨3點多劉男叫她進房,一直跑來抱她,還稱「6點就不會遇到警察寫深夜未歸勸導單」,不斷一直拖時間,不讓她回家。過程中,劉男親嘴要舌吻,她立即推開拒絕,卻反被壓住無法掙脫,少女懇求說,「不要這樣弄我」,仍遭被脫褲子、摳下體。
被害少女稱,劉男在偵查中坦承,審理時翻供否認,不原諒他,請依法判決。告訴代理人稱,案發現場在劉男房間,非少女可控制場域,考量人身安全沒有大聲呼救,合情合理,劉男在微信中認錯,稱沒有下一次,應不是指「載少女回家」這件事。
合議庭認定,劉男犯強制性交罪,但因未滿20歲,不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審酌劉男不顧少女明確拒絕,對其性侵得逞,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使少女身心受創等,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8月徒刑。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 2021-07-28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