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芬(化名)不滿小三小蘋(化名)與她丈夫謝男密切交往,還向她嗆聲寄親密照,甚至還將「兩願離婚書」(希望謝與小芬離婚)及「約法十大規章」(希望謝向小蘋承諾的事項)放在小芬住家車庫,經小芬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小蘋給付新台幣80萬元,台中地院法官認定小蘋侵害小芬的配偶權,判決小蘋賠小芬18萬元。可上訴。
小芬主張,她與謝男於1993年間結婚,婚後生有3名子女,再於2009年5月13日離婚,復於2009年9月26日再次登記結婚。而小蘋明知謝男是有配偶的人,自2017年間起至2020年5月間止與謝男交往,期間2人有接吻、擁抱及性行為等親密舉動,並於2019年3月至10月間至台中、彰化、苗栗等處多次出遊。
小芬又說,小蘋不斷以LINE訊息對她「嗆聲」,傳送小蘋與謝出遊拍攝的親密合照予她,向她宣示兩人持續交往中。她曾於2019年8月25日目睹2人在車上有親密肢體接觸,經她當場斥責2人,小蘋當場向她下跪道歉,且謝男於2020年5月間表明已與小蘋分手。
然小蘋仍持續騷擾謝男要求復合,甚至於2021年10月18日將「兩願離婚書」(希望謝男與小芬離婚)及「約法十大規章」(希望謝男向小蘋承諾事項)放置於小芬與謝男住家車庫,小芬不堪其擾,精神上承受極大痛苦,更因此患有憂鬱、失眠等症狀,須固定至身心科就診,服用藥物以勉力維持生活。請求小蘋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
小蘋未於辯論庭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定小蘋侵害小芬的配偶權,判決小蘋賠償新台幣18萬元。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2022-01-22 0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