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1名男子阿顯(化名),和前妻婷婷(化名)於9月分經和解離婚後,他認為,離婚前因久未發生性行為,當時性器官一接觸就射精,導致被婷婷踢下床、還要求去看醫生,雙方無親密行為是婷婷責任,故要求60萬元精神賠償。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雙方9月7日和解離婚,非經裁判離婚,認為阿顯既未主張婷婷有何故意或過失行為,亦未舉證其有何權利受有損害,故駁回請求。
阿顯主張說,婚後婷婷便至外縣市工作,甚少回家,就算要求婷婷回家,婷婷仍不理睬,近2年來,婷婷返家陪伴次數屈指可數。
阿顯更說,婷婷喜歡玩手機,不跟他發生親密關係,自從被婷婷踢下床後,2人再無魚水之歡。
婷婷則答辯,阿顯常出言不遜侮辱自己,還稱嫁給他是為了騙錢,婚後只有結婚發生一次親密行為,後來阿顯未再要求。
婷婷稱,阿顯在外縣市工作,婚後僅於假日回家,回家後也不跟自己互動。後來2人協議,婷婷前往台中工作,放假再跟阿顯一同回到苗栗家中。
婷婷也說,自己就算裸體躺在阿顯旁,仍無法勾起阿顯「性趣」,才會希望阿顯就醫,但阿顯卻曲解自己善意,以為自己罵阿顯「那方面不行」,所以後來也不敢再要求阿顯就醫。婷婷也強調,自己並非不願跟阿顯發生性行為。
自由時報 2020-10-19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