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內湖分局警備隊員黃俊智,兩度站大門時受理民眾撿到的遺失物,卻侵吞1萬8400元現鈔,拾得人和失主主動聯繫發現「沒受理」,東窗事發。士林地院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他3年徒刑、沒收犯罪所得;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減成2年徒刑,緩刑5年,支付國庫10萬元,褫奪公權3年。
黃俊智為警察專科學校第6期畢業,從警多年。2017年8月24日上午11時許,黃在分局門口輪值「門崗守望」勤務,方姓民眾因拾獲裝有1萬300元現金、駕照、寫有廖姓失主手機號碼紅包袋的黑色錢包,將黑色錢包交給黃。後來方打電話給廖姓失主,相約同年9月15日到警局詢問,這才發現沒受理。
督察組調查後發現黃不止侵占一次。9月9日上午10點,魏姓女子撿到一個綠色鑰匙包,裡頭有8100元和2把鑰匙,她送往內湖分局,當時也是黃站大門,交接班警察沒人看到鑰匙包。巧的是,魏女也是在9月15日前往分局文德派出所詢問處理後續,再爆一樁。案發後,黃停職。
黃俊智辯稱,拾得人急急忙忙拿皮夾來,還說時間很及沒辦法停留離去,他就把黑色皮夾裝進有「內湖分局」字樣的白色信封,想在交班後回警備隊駐地,再聯繫遺失人。他說,交班後把信封放在機車龍頭下面置物槽,騎車回去忘記了,隔了半小時再騎車買東西,想起信封時已不翼而飛,因裝在分局信封,以為會有人撿到送回來。
黃辯稱,警備隊內規是要通知派出所處理,沒有權限開收據,也不能受理,基於為民服務,有時候才會打電話請遺失人領取,這樣就不用紀錄。
此外,9月9日則是民眾撿到鑰匙包後,趕著上班騎車離去,看了裡頭沒證件,就隨意放在服務台左側,交接班時忘記有這個東西,沒有拿走就離開。
不過士院認為黃從警廿餘年,自稱值班時收到民眾送遺失物「只有這2件」,應屬特別經驗,不可能輕易遺忘,但他卻在主管詢問時,認為不知督察人員掌握什麼證據,敷衍「沒受理、沒印象」。士院認為黃當警察卻沒廉潔自持、遵循法令,犯後還矢口否認,態度欠佳,依2罪判刑。
原本黃俊智得入獄服刑,但他上訴,高院撤銷原判決,改減為2年徒刑,並諭知緩刑5年、支付公庫10萬元,但另外還褫奪公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