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7旬吳姓老翁5年內已有3次酒駕後騎車的公共危險紀錄,今年4月4日中午在安南區某菜市場飲用保力達藥酒4-5杯,酒後無照騎機車返家,經安明路二段與海尾路口處,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與蕭姓男子所駕機車發生碰撞,致蕭右肩、左前臂及雙膝挫擦傷,警方到場處理,酒測值達每公升0.39毫克,台南地院認他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8月徒刑。
據調查,吳翁於2001至2016年4月間,已有6次酒醉駕車為警查獲移送法辦,分別經台南地院、台南高分院判處罰金銀元2萬元、4月、6月、8月、9月、5月徒刑。然而,他年齡雖然漸長,卻並未有所收歛。
檢警調查,今年4月4日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他在安南區某菜市場處,飲用保力達藥酒4-5杯後,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完全退卻,仍執意下午2時酒後無照騎乘機車,沿海尾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安明路二段與海尾路口處。
他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因不勝酒力,注意力及操控力明顯降低等情況下,下午3時17分與蕭男騎乘機車發生碰撞,致蕭右肩、左前臂及雙膝挫擦傷。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下午3時34分測得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
檢方指出,吳5年內曾因多次遭查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的公共危險案件,建請院方審酌吳有酒醉駕駛的前案紀錄,仍未受警惕,無法戒除酒醉駕車的惡習,加重其刑。
台南地院審酌,吳自2016年間起,有3次酒後駕駛前案紀錄,經法院及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7月確定,竟仍未從中記取教訓,再度飲用保力達藥酒後騎乘機車上路,並肇事致人受傷,經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9毫克,罔顧自己及公眾行的安全,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年事已高等一切情狀,處8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