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鑫資訊公司涉嫌以魚目混珠方式,將中國黑心快篩劑假冒美國知名品牌富樂快篩劑申請獲准輸入來台販售,新竹地檢署日前將大鑫執行長黃南競約談到案後,將黃南競聲押禁見獲准;黃南競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認定黃涉嫌重大、也有勾串共犯和證人、湮滅證據之虞,以及再犯可能,今裁定抗告駁回,黃確定被羈押2個月。
新竹地檢署接獲情資指出,有民眾購買美國知名品牌富樂家用快篩試劑,與美國所生產並已獲FDA緊急使用授權(EUA)者不同,懷疑其中有弊。
檢方發動搜索,漏夜訊問相關人員後,查出由大鑫公司申請進口的快篩試劑,並非採購契約所定的美國製品,而是中國製品,且部分試劑無法呈現品管線(C線)、測試線(T線),有品質瑕疵,訊後,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詐欺等罪,大鑫執行長黃南競聲押禁見獲准,大鑫負責人朱壽輝100萬元交保。
黃南競不服,提起抗告,稱本案的犯罪主體是大鑫公司負責人朱壽輝,他本人是受害人,而且沒有任何犯罪所得,和他無關。
高等法院認為,黃南競承認代大鑫公司購買的快篩劑為中國製造,且知悉需安排人手將外盒「 MADE IN CHINA 」標籤撕下,另中國艾康公司雖有交付取得美國核准的文件,但包裝不同即無法聲稱是美國產品;而且依大鑫公司與艾康公司間的銷售協議,已載明艾康公司所銷售給大鑫公司產品不屬獲得美國EUA核准的產品,黃南競主導訂購事宜,對於向中國艾康公司訂購的快篩劑為何型號、有無取得美國EUA核准,應無不知之理,但是依衛福部核准文件,大鑫公司所申請核准的ref碼,均為美國EUA核准的ref碼L031 118B5,可知黃南競知悉所購買並非艾康公司生產並取得美國EUA授權之ref碼L031 118B5產品,卻佯稱獲得美國EUA核准,向衛福部申請核可輸入而於國內販售,因此涉犯詐欺罪、醫療器材管理法第罪嫌重大。
此外,黃南競對涉案情節避重就輕,本案尚有相關證人未到案,黃南競也有叮嚀同案被告李紫錡「注意手機」等疑似湮滅證據的指示,因此黃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
高院指出,依證人所述,黃南競曾因堅持輸入不合法的快篩劑而從之前任職公司離職,後來在大鑫公司合作犯下此案,因此黃南競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今將抗告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