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酒後駕駛沙灘車出門,不慎掉落水溝受傷,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要關,他以未婚難免小酌等理由,上訴要求輕判,高雄高分院認為他有5次酒駕前科,不可原諒,判決上訴駁回定讞。
判決書指出,2010年8月6日上午,陳男在屏東縣住處喝酒後,於下午1點多,駕駛4輪沙灘車外出,不慎自行掉落路旁水溝受傷,警方抵達現場處理,酒測值0.28毫克超標,被枋寮分局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去年11月30日,屏東地院審結宣判,依公共危險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後,陳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要求改判6月以下徒刑,可易科罰金。
陳男指出,他是機車修理工,無固定工作又未婚,難免會有小酌,強調此次車禍,沒有傷及他人,並坦承犯行。又說,其友人也曾五度酒駕,並可易科罰金,加上家中有88歲年邁父親,患有慢性病,生活不便、不良於行,須由他照顧,希望從輕量刑。
2審合議庭法官調查,陳男自2015年4月、2016年7月和11月、2018年2月和6月有5次酒駕,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6月、6月確定,均得易科罰金,此次乃第6次酒駕,地院判刑7月,並無過重,駁回他上訴。
自由時報 2021-03-31 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