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姓男子以父親平日遊手好閒,常與朋友喝酒到天亮才返家,父母離婚後,對他不聞不問,未曾探視或分擔扶養費用,向法院聲請免除對中風父親扶養義務。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方父沒有正當理由對於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裁准方子請求。
方姓男子說,父親和母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親時常不在家,常與朋友在外喝酒至天亮才返家,父親不僅不顧家,也不關心母子二人。母親於1995年間與父親離婚,父親離婚後,未曾探視或協助照護他,也沒有分擔他的扶養費,他由母親獨自扶養至成年,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父親義務。
法官調查,方父名下無財產,2019全年度所得僅7萬多元,目前中風由社會局安置在機構,安置及就醫費用都由政府先代墊補助,方父身體狀況不佳,無工作能力,名下財產不足負擔養護費用,有接受扶養需要。
方母親到法庭證稱,她與先生未離婚前,先生都沒有工作,白天睡覺,醒來就出去,有時幾天沒有回來,從來沒有照顧兒子,兒子都是由她照顧,1995年8月兩人離婚,她就帶兒子出去租屋居住。方自陳,他確實沒有照顧,也沒有給兒子扶養及生活費。
法官認查調查,方缺乏家庭責任,平日遊手好閒,未盡家庭照顧義務,離婚後對兒子不聞不問,未曾探視或分擔扶養費用,方無正當理由對於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達重大程度。方請求免除對於父親扶養義務,核與民法第1118條1第2項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抗告。
聯合新聞網 2021-06-06 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