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子酒後駕駛BMW轎車衝撞林姓男子一家4人造成林妻死亡,讓酒駕量刑再次被討論;今年2月最高法院審結一件檢方起訴認為駕駛行為如同「恐怖攻擊」的酒駕案,認為有「即使再次撞擊他人致死,亦在所不惜」之心態,而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依殺人罪判囚12年6月定讞。
Uber司機郭俊邑郭俊邑在2018年9月23日凌晨和朋友在KTV飲酒作樂,清晨5點酒後駕車,連闖5個紅燈,在台北市基隆路三段發生連續車禍,總共撞倒3名機車騎士,再失控撞上路邊的房子。其中,陳姓女騎士傷勢過重,送醫後仍不治。
台北地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將郭男判刑8年,但高院認為,郭男第一次撞擊陳姓騎士後,儘速逃離肇事現場,才會繼續高速前行又撞傷另2名騎士,足見他此時已有「即使再次撞擊他人致死,亦在所不惜」之心態,而有不確定殺人故意。
高院認為,北院認為郭男撞擊3人都是過失,而無不確定殺人故意,判決有誤,應構成不確定殺人故意之殺人既遂罪及殺人未遂罪,將他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殺人罪判刑12年,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執行12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死者陳姓女子的父母另提民事訴訟,求償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及金神慰撫金共2779萬4776元,去年底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郭男須賠償1168萬2503元。
中時新聞網 2021-12-27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