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罰鍰上限為2萬4000元(現行1萬2000元)。
二、五年內再犯處罰鍰最高額,小型車2萬4000元、大型車8萬元。
三、再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得沒入車輛。
四、強化汽車所有人責任,允許無照者駕駛其汽機車者,處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五年內違反2次,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五年內違反3次以上,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五、無照駕駛者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加重拒檢罰鍰額度為1萬5000元至4萬5000元。
六、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屬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其餘加重為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規定。
七、「無駕駛執照」駕車依法應處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者,明確臚列為未領有駕照、駕照吊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八、未依規定領有駕照駕車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本條例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條款及實施對象授權子法訂定)。
此外,惡意逼車(危險駕駛)方面,提高罰鍰上限為3萬6000元(現行為2萬4000元)。依法應負刑責時可加重二分之一。另外,危險駕駛態樣增加在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