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姓婦人認為友人欠錢不還,壓制友人還一屁股坐在友人身上。台灣高等法院依傷害罪將詹婦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詹姓婦人與友人盧姓婦人有債務糾紛,去年6月23日上午在新北市三重區路上巧遇盧婦時,向她催討欠款。詹婦見盧婦急欲離去,以手強拉、抱住盧婦,雙方發生肢體拉扯後,詹婦又以臀部坐在盧婦身上,將她壓制在地;被壓制的盧婦也不甘示弱,咬傷詹婦。員警獲報後,到場處理,兩人均被檢方依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詹女否認犯行,辯稱是盧女自己趴在地上並撞地受傷,她沒有打盧女也沒有妨害其自由;盧婦則主張,因為遭詹女的臀部坐在背上,出於自衛才咬她。
法院一審認定兩人犯行,均依傷害罪各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詹女提起上訴。高院審理認為,詹女曾在原審時坦承壓制盧女,到場處理的員警也證稱看見盧婦遭壓制在地等,認定盧婦的傷勢是詹婦的傷害行為所致。高院審酌詹姓、盧姓婦人原是朋友,因借款而生爭執後,卻以暴力相加,駁回詹婦上訴,全案確定。